博思软件: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21-055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上午 11:30 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

事 3 人,实际出席 3 人。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毛时敏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及《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实

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及论证后,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上述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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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批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更新财务数据)、审

阅报告(更新财务数据)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确认和批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

留意见的大华审字[2021]008571 号《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

报告》及大华核字[2021]005763 号《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具

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监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

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1、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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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本次交易所购买的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9%股权

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审慎判断后认为:

  本次交易涉及《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

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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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经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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