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关于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 购 注 销 2019 年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1]第 540 号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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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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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21]第 540 号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明德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明德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或“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

口头证言,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

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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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

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该等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

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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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回购数量的批准和授权

  1、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

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和《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和《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5、2020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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