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勤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詹伟哉)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

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规定,在 2020 年的工作中,勤勉、忠实、尽职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依法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0 年度履

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4 次董事会和 8 次股东大会,本人应出席公司召

开的董事会 11 次、股东大会 6 次,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 11 次、股东

大会 4 次,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人认为,2020 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

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

的意见和建议。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

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 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公司各

位独立董事一起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

性,具体如下:

  (一)2020年3月27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本人对聘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梁金成先生、邓军鸿先生、贾茜女士、卢维真先生、马锐先生的

简历和相关资料,上述人员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

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

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

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聘任梁金成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贾茜女士、卢维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

任马锐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聘任邓军鸿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2020年4月29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本人对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关于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 2020 年的发展战略及财务预算,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及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担保,目的是为了

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对银行信贷产品及快速办理银行信贷业务的

需要,提高审批效率。公司本次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及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并不

等于公司实际贷款额度及担保金额,我们认为,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主体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能够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担保的决策程序

合法、合理、公允,本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担保事项。

  3、关于 2020 年度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

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三)2020年06月24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本人对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 2019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与要求,

综合考虑了目前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9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和公

司聘请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并询问公司内部

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对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及《专

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募

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3、关于公司 2019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今后将进一

步敦促公司不断深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相关规定规范公司行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管理层的内

控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4、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2019 年度,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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