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本着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升规范治理的目的,对公司工作

履行必要监督和提供建设性意见。

  现就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未对董事会会议相关资料和最终定稿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详细研读,并

且未取得审计师对关注事项的相关资料和说明,无法对公司本年度内控评价报告

作出合理判断。由于公司二股东未遵守承诺在年报披露前如期归还占用资金,本

人作为独董一直保持高度关注,分别在三月底、四月初和四月中下旬多次提醒公

司及时对外公告,并督促公司持续重视内控改进提升。

  综上,我对相关议案投了反对票。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的2020年度有关财务数

据,截止2020年12月31日,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0,824,594.19

元。公司累计合并后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为-235,929,251.49元,其中:母公司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258,226,620.59元,累计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为-248,147,794.58元。

  本年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公司2020年度盈利状况及公司2021年度资金需求,

拟不进行2020年度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我认为:鉴于未对董事会会议相关资料和最终定稿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详细

研读,并且未取得审计师对关注事项的相关资料和说明,无法对公司本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作出合理判断。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应在年度决算基础上完成,在未详

尽了解二股东占用资金归还情况进展和审计师对审计境外子公司审计的真实资

料前,无法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我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未对董事会会议相关资料和最终定稿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详细研读,并

且未取得审计师对关注事项的相关资料和说明,无法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作出合理判断。

  综上,我认为,在未取得相关资料和相关事项的说明前,我无法对公司对外

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意见。

  四、关于公司2021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二股东未遵守承诺在年报披露前如期归还占用资金,本人作为独董

一直保持高度关注,分别在三月底、四月初和四月中下旬多次提醒公司及时正确

对外公告。出于谨慎考虑,我认为公司应在资金占用事项解决后再就关联方交易

作预计。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作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主任我一直关心信息及

时正确披露,并且特别关注对境外子公司审计进展。期间曾多次督促审计事务所

(本届董事会任期前所确定)进行彻底审计,追溯调整期初数据,尽可能正确反

映境外企业的真实情况,以便董事会在处置资产时决策参考,保护全体股民的利

益。在审计事务所提出无法前往现场实地审计时,建议举行网络会议,和委托的

境外合作所一起尽快完成对该子公司的审核,但最终审计师仍未向审计委员会汇

报可靠结果。作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主任希望公司能聘用国际大所,进行彻

底审计。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仁昱 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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