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赫美: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决策

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董事会制定了2021-2023年(以下简称“规划期”)的股东

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 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2、 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二、 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 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 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 具体分红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

  1、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支付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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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因素。

  2、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 规划期内,如果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将积极采

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在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果规划期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较快增

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在满足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

分配,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

  4、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四、 股东三年期回报规划的执行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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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确定新周期内的股东回报规划。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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