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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21】第 34-10001 号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 2020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
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 34-10026 号带“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
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现对导致非标意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二)或有事项 1、投资者诉讼所
述,因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认定虚假陈述的影响,投资者对公司发起索赔诉讼。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 298 宗,诉讼标的金额 172,071,496.09 元。公司聘请的
专业法律顾问认为上述投资者诉讼案件公司败诉的可能性较大,索赔诉讼事项对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将产生重大不确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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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具非标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一条:如果运用持续
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
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
题的单独部分,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本准则第十八条所述事项的披露;
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
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
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三、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上述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会对贵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和 2020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具体金额的影响。
四、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明
上述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情形,在审计报告中特别说明旨在提请
投资者特别关注,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
五、其他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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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
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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