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膜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1修订)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1 月修订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作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工作细

则第九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1/2 以上比例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

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

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

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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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

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的内

        控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专项意见;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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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   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

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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