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志机电: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

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

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

意,并报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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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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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有关人员,即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企业(如有,下同)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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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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