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QY视讯: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

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和经营

情况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

和资料,以便于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

评价。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四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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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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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

议监事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当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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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须提前三天通知,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

临时监事会会议及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临时监事会会议除外。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的三日前

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

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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