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东财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 年 4 月 23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西藏东财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东财高端制造增强
基金主代码 01166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4 月 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
法规和《西藏东财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增强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西藏东财中证高端
装备制造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1 年 4 月 23 日
赎回起始日 2021 年 4 月 23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1 年 4 月 23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1 年 4 月 23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1 年 4 月 2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东财高端制造增强 A 东财高端制造增强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1667 011668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是 是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含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 元人民币的(含申购费),从其规定。基金投资人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5、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不受上述限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总规模上限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万元 1.50%
100万元≤申购金额<200万元 1.20%
2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 0.80%
500万元≤申购金额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
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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