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
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
发〔2019〕2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 号)等相关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深圳市迅捷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兴”、“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按法规要求对迅捷兴本次发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3,339.00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25.03%,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
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66.9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5.00%。如本
次发行规模超过 10 亿元,将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自动调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
及金额。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1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确定,本次发行仅向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
生投资”)进行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91110000069614203B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注册资本 40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21 日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6701-01A 座
营业期限自 2013-5-21 营业期限至 长期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股东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 冯鹤年(董事长)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民生证券持有民生投资 100%股权,为民生投资的控股股东。卢志
强先生为民生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民生投资为发行人保荐机构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业
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民生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持有民生投资 100%
股权,民生投资为其全资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报告出具日,民生投资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民生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民生投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民生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
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三)参与数量
2
根据《业务指引》,民生投资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但不
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如本次发行规模超过 10 亿元,将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
自动调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及金额。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
后确定。本次共有 1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66.95 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
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四)限售期限
民生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民生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战略配售协议
根据发行人和民生投资签订的《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
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中,民生投资
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承诺不参加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
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一)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相关法规及制度
《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3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相关法规及制度
1、《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
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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