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监事会行为,充分发挥
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保护股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
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连选可以连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
事人数的 1/3。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监事选举产生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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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听取总经理关于公司经营状况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财务负责人关于公司财务状况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资料,评价公司的经济效益;
(四)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其他事项。
任何 1 名监事书面所提交的监事会议案,监事会均应当予以审议。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要求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列
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
的意见。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监事会会议举行 3 日前,将监事会会议举行的时
间、地点、方式、事由和议题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用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
或经专人送递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及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议通知
发出后,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议案。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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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临时监事会会议举行的 2 日前,将临时监事会举行的时间、
地点、方式和议题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用传真或经专人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
知的异议,应当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在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召开,除非监事会另有商
定。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位
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就有关问题对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质
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就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当向监事提供足够的材料。当
1/4 以上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监事会或缓议监
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应当至少有 1 名监事和监事会主席参加清
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形式委任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每位监事最多只能接受一名监事的委托。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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