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股份:三元股份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429     股票简称:三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7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北京

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在现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后新

                     增一条,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北京三元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二)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      (四)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1

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召开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召

临时监事会会议: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l、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

  3、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 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 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

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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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监事会主席应在临时监事会会议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举行的 2 日前,将临时监事会举行的时     监事会主席应在临时监事会会议举

间、地点、方式和议题及其它应说明的 行的 2 日前,将临时监事会举行的时间、

事项,用传真或经专人通知全体监事。 地点、方式和议题及其它应说明的事

                     项,用传真或经专人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指定一名监事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指定一名监事负

责对会议议题和内容做详细记录,该监 责对会议议题和内容做详细记录,该监

事应在会后三日内将会议记录分发给 事应在会后三日内将会议记录分发给

全体监事,监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十 全体监事,监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十

天内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字并用特快专 天内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字并用特快专

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递的方式交与 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递的方式交与

监事会。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 监事会。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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