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聘请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财务报表后向公司出具了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等的规定,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涉及的保留意见事项表述如下:
(一)我们对宜通世纪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重要性水平的选取
考虑到宜通世纪公司作为上市公众公司、营收规模较大等原因,我们选取审
前利润总额的 8%作为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经计算,2020 年度宜通
世纪公司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 410.01 万元,按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
平的 70% 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则宜通世纪公司的可容忍错报金额为 287.01
万元。
(二)导致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和理由
1、倍泰健康原法定代表人刑事判决事项
2018 年 7 月 9 日宜通世纪原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原法定代表人方炎林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
关立案侦察,根据 2020 年 12 月 31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
粤 01 刑初 277 号”《刑事判决书》,经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炎林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资产并购合同过程中,通过财务造假手段,将没有
盈利能力的被并购标的包装成业绩亮丽的优良资产,欺骗上市公司支付明显不合
理的高价购买被并购标的,骗得上市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上市公司巨额
1
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截止
审计报告日,该案处在二审审理阶段。
2、出售倍泰健康股权事项
宜通世纪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转让日)将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倍泰健康
100%股权作价 1.7 亿元转让给珠海横琴玄元八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玄元八号”)。宜通世纪实际控制人童文伟、史亚洲、钟飞鹏将其
持有的合计 3,400 万股宜通世纪流通股票质押给玄元八号,就其后续处置倍泰健
康股权所得净收入不足 1.70 亿元的差额部分承担补偿责任。倍泰健康于转让日
的账面净资产为-1.40 亿元。宜通世纪管理层认为倍泰健康股权于转让日的公允
价值为零,因此在母公司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将转让价 1.70 亿元与其所认定公允
价值零元的差额确认为 1.70 亿元资本公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倍泰健康于转
让日账面净资产-1.40 亿元与其所认定公允价值零元的差额确认为 1.40 亿元投
资收益。前任会计师认为由于宜通世纪管理层未能提供出售股权事项交易商业合
理性以及股权转让日倍泰健康股权公允价值及其转让作价公允性的充分、适当的
证据,前任会计师无法对宜通世纪上述确认的 1.70 亿元资本公积和 1.40 亿元投
资收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宜通世纪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我们认为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不
再纳入宜通世纪合并报表范围,上述事项 1 及事项 2 不会对宜通世纪本期财务报
表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但可能对比较信息及财务报表股东权益中的
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分类和列报产生影响,且由于前任注册会计师上年度已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本年我们仍未能就上述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根据我们制定的上述(一)的重要性水平及下述(三)相关依据,我们对宜
通世纪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发表保留意见相关依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见》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二)
2
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
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16 号――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
留意见》之“四、注册会计师如何考虑导致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
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及审计意见的影响?” “答:注册会计师首先需要判断导
致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是否已经解决。”“如果事项仍未解
决,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
财务报表的规定》第十四条,“如果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无
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且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仍未解决,注册会计师应当
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二、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 2020 年度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
能的影响
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未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可能会对财务报表股东权益中的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分类和列报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一)经公司董事会认真讨论,董事会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依据相关情况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予以尊重。
(二)该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关注到本次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出的保留
意见涉及事项内容,保留意见涉及的倍泰健康原法定代表人刑事判决事项,公司
将积极配合法院相关工作,以便尽快消除该事项的影响。
3
公司已出售倍泰健康 100%股权,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丧失对倍泰健康的控
制权,自该日起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654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