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0 年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

  1、2020 年,公司未发生对除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2、2020 年,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

9,214,614.98 元。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

币 2,587,908.4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为 0.25%。未发生逾期担

保情况。

  2020 年末对子公司的担保:

  1)、为了向供应商申请更长的付款账期,就控股子公司东莞天龙与供应商本

田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支付货款等事宜,公司向供应商作出连

带责任担保(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接到本田贸易出具的《解除担保确认函》,

自出具之日起该担保责任已终止)。

  2)、通过集团票据池运作,公司及子公司票据质押给其他子公司获取授信开

具新应付票据业务。报告期对子公司担保实际没有发生担保违约责任。

  3)、2015 年 5 月 15 日,公司向客户 Brose Fahrzeugteile GmbH 及其下属

企业(以下简称“博泽集团”)出具《担保函》,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全面适当履

行公司与博泽集团签署的《全球采购条款及条件》、《质量保证协议》及附属订单

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若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了任何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及

时交付货物,货物质量不合格,未履行质量保证义务及其他所有的应尽责任和义

务,公司将连带补偿博泽集团因上述违约、事件和情况遭受的损失,实际没有发

生违约担保事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合理需要。担保

决策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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