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
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
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
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
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
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上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
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1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上市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自己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
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七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方。
第八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2
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
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
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投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投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投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投资金按程序决策,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公司董事会根据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将募投资金的使用安排,按
年纳入年度计划的制定中;总经理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计划方案,组织实施
募投资金的具体使用。
具体使用募投资金时,对涉及每一笔募投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提出
使用募投资金申请,支出金额在壹佰万元以内由财务总监核查,总经理批准;
支出金额超过壹佰万元,财务总监核查,总经理审查同意后,报董事长批准。
募投资金投资项目严格按募投资金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细化具体工
作进度,保证募投项目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
3
第十三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投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况时,项目实施部门和分管副总必须将实际情况及时向总经理、
董事会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并由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
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
用募投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投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投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投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
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资金投资计划(如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647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