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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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浙江

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

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

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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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

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

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

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

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

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

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

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

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

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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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锦天城、本所        指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公司/上市公司/润阳科

                指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条件

  激励对象          指

                  的人员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

                指

  制性股              足相应归属条件后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

  有效期           指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

  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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