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科技: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证券代码:688316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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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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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

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77.983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746.2175 万股的 3.75%。其中,首次授予 142.3865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4746.2175 万股的 3.0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额的 80.00%;预留 35.596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4746.2175

万股的 0.7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1.85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

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数量将根

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07 人,占公司(含子公司)

2020 年底员工总数 565 人的 18.94%,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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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6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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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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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3

第一章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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