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普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

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

的立场,对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经营环境、公司经营状况、

股东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

的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投资资金需求、集团及子公司偿付能力或资本充足率状

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之间的关系,制定了 2020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

且清晰,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并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

预公司决策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 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的实际情况。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使用和

管理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对《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标准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经营成果

等因素,符合目前市场水平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发挥董事积极性,符合公

司发展需要,且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之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标准充分考虑了公司的

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可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

的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不存在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

  五、对《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审计费用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

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

因素定价,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

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收费标准,我们同意确定最终的 2020 年度审计收费为 100

万元(含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

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为公司作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保证了公司各项

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日

常生产经营所需,相关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交易价格,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

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第 1 号――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并能

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

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

作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上述报告。

  八、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

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九、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十、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 2021 年度拟向合作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的综

合授信额度,全资子公司惠州市杰普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软件技术

有限公司为此提供无偿的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授信及担保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有利于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

能力,本次授信及担保事项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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