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众医疗:康众医疗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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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前述 10 日的期限自董事会秘书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算,截止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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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以书面方式通知;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2 日以前送

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但如有紧急情形需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可随时召集

董事会会议,但应给董事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及时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人员。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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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或其他召集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但董事长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及时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包括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未载明代理

事项和权限的视为代理人可自行决策。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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