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08      证券简称:中际旭创     公告编号:2021-056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际旭创”)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发出,并于 2021 年 5 月 6 日上午 9:30 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伟修

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参加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董事 9 人,公司监事及相关人员列

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确认公司

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了《中

际旭创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分项表决情况如下: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2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3 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

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

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所有投资者均以现金认购公

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

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

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5 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 213,904,884 股。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

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

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审批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

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

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

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所有投资者均以现金认购公

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6 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特定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

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7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

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共享。

  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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