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议案
之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审核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 2020 年度审计费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的工
作情况及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我们认为其业务能力强,工作态度认真、严谨 ,
与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有良好的沟通,能胜任公司 2021 年的审计工作。在
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中,和信会计师能够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客观、独立
地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拟向其支付的审计费
90 万元(含税)是按照审计工作量与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价格合理。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 2020 年度审计费的
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与要求,综合考虑了目前行
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由公司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参
照公司经营规模以及行业整体薪酬水平后提出的,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并提交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置换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置换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等额自筹资金。
五、《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
金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未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
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事项。
六、《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山东
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内容。
七、《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已基本覆盖了
运营管理的各层面,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编制的《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内容。
八、《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
应进行换届选举。经认真核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赵亮先生、宋
日友先生、曹贻儒先生、宋军先生、刘刚中先生、宋强先生的相关资料,我们认
为上述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
力。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
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
应进行换届选举。经认真核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朱德胜先生、赵
雅彬先生、姚金波先生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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