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

履行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上市公司”、“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2020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

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向晓娟、张宁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年4月12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向晓娟、俞莹、高朔

  (五)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公司2020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3、审阅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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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5、查阅并复印公司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核查公司2020年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灵康药业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

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

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

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20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

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

之日,灵康药业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

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灵康药业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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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债券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

台账,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灵康药业募集资金已按照既定的规划用途使用。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灵康药业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

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灵康药业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

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根据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和行业相关政策的查阅分析,了解近期行业和

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对公司营业收入下降38.78%、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下降20.60%的情况进行了关注。保荐机构认为,因受疫情影响公司

产品销量下降,同时受各省集采及全国价格联动的影响,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导

致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有所下滑,除上述情况外,灵康药业经营模式、

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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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灵康药业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

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灵康药业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2020年以来,灵康药业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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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向晓娟        张  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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