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实施细则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及《企业管治守则》,香港会计师公

会《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以及国内《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系统的沟通、监督

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五名,非执行董事一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

背景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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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监察审计室承担,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公司职

能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

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包括年报、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的

草稿)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财务内部申报、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系统,对重

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系统,确保管理层已

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包括确保公司在会计、内部审核及财务

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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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及有关预算是足够的。

  (七)对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其完整

性、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八)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制定的

规则、守则等列示的其它职责和事项。(包括附件一所列的事项)。

  (九)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查

审计活动。

         第四章 会议材料及审议事项

  第十条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

工作,并提供以下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二)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 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对上述报告及有关事项进行评价,

并对下列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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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效性的评价和审计意见;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

委员或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计划财

务部、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和外聘审计中介机构的代表一般应列席审

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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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意见、纪要及决议,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其它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审议和披

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委员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十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

司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草案,并提交

给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和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必须与公司的董事会及高

管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年审会计师(核数师)开会

两次。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就年报相关工作做好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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