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典制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05      证券简称:九典制药      公告编号:2021-035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2 号)的核准,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270,000,000.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2,700,000.00 张 , 发行 价 格为 人 民币 100 元/张 ,募 资 资 金总 额 为人 民 币

27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7,379,028.29 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2,620,971.7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全

部到位,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1]

第 110001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分别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家岭支行、长沙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城支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

券”)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长

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截止本公告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户号码      专户金额(元) 募投项目

湖南九 典   北京 银 行股

制药股 份   份有 限 公司  20000047482900040459284   10,834.00  新药研发

有限公司   伍家岭支行

湖南九 典   长沙 银 行股                      外用制剂

制药股 份   份有 限 公司   810000033414000002     8,113.06  车间扩产

有限公司   东城支行                        建设项目

湖南九 典   长沙 银 行股

                                   补充流动

制药股 份   份有 限 公司   810000033414000003     7,447.94

                                   资金

有限公司   浏阳支行

             合计               26,395.00  –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暂未扣除所致。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开户银行及西部证券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3、西部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部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西部证券的调

查与查询。西部证券应当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

查。

    4、公司授权西部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华峰、王文曦(以下简称“保荐

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身份证、护照等);西部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西部证券介绍信,公司对此无异议,不

再另行出具授权书。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以

电子邮件方式抄送西部证券且电话通知西部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公

司证券事务部门和开户银行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 3 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

电话方式通知西部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公司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

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

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

递方式送达西部证券或西部证券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

  7、西部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部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总计三次未及时向西部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部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西部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西部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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