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4月)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其义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 三 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

披露工作。

  第 四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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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

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执

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 七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 八 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权锁定及解锁

    第 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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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

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

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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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如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

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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