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

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自

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

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

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良好,在保证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

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已制定了切实有效的《风险投资

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

制,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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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意见

  经审阅陈妹妹女士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

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推荐陈妹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最

近一期股东大会审议,其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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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蔡正华           陈雪娇     丁虹

                    202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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