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柯林: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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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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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法》《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激

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

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13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590 万股的 2.3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1,114,877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590 万股的 2%,占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85.76%;预留 185,123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5,590 万股的 0.3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14.24%。

  董事会可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内,根据授予时情况调整

实际授予数量。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41 元/股。在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66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 222

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 29.73%,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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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

业务骨干,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实际授出限制性股票前激励对

象情况发生变化的,董事会可对实际授予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 12 个月内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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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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