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筹备发行上市指引》和《担保指引》等2件持续监管系列指引

北京商报讯(记者 董亮 丁宁)2月18日晚间,全国股转系统官方微信发文称,为更好适应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后市场形势变化和监管实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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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董亮 丁宁)2月18日晚间,全国股转系统官方微信发文称,为更好适应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后市场形势变化和监管实践需要,指导挂牌公司做好重大事项的内部审议和信息披露,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精细化水平,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筹备发行上市》(以下简称《筹备发行上市指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指引》)2件持续监管系列指引,于2022年2月18日起发布实施。

据了解,《筹备发行上市指引》对挂牌公司筹备发行上市涉及的发行辅导、内部审议、股份限售、申报停牌等各业务环节,明确了具体的业务办理要求。一是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包括挂牌公司筹备公开发行并上市涉及的内幕信息管理、自愿披露、公平披露、同步披露、舆情处理等。二是发行辅导的披露要求,包括首次披露、进展披露和延期披露等。三是发行上市的内部审议要求,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与披露要求,要求挂牌公司履行合法合规的审议程序、充分披露审议内容并明确上市后安排。四是发行上市涉及的股份限售、停复牌等业务办理要求,对现行规则进行归并整合,规范挂牌公司业务办理。

《担保指引》强调“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挂牌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这一底线要求,细化了担保范围、审议程序及披露要求。一是明确口径,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明确挂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金额既包括挂牌公司的担保金额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也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为表外主体的担保金额。二是细化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审议和披露要求。对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涉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披露作出差异安排。三是回应市场主体的现实需求,降低规则执行成本。增加挂牌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安排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挂牌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说明预计担保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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