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上市公司「独董辞职潮」的原因及影响

而今年10月份,A股上市公司一共只有37家上市公司发布了独董辞职公告。而在2020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有21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独董辞职的公告。而在11月12日至今,发布独董辞职公告的23家上市公司中,有8家上市公司市值超过百亿元。而放眼A股上市公司,独董高薪收入的并不多。2020年和2021年1至10月分别有逾170家和180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了其全新采购董责险的计划。

此次事件是否会在上市公司中掀起董责险采购潮?

近期,独董辞职潮再现。Wind数据显示,今年11月份至今,一共有33家上市公司发布了独董辞职的公告。

而今年10月份,A股上市公司一共只有37家上市公司发布了独董辞职公告。测算显示,今年11月份至今,发布独董辞职公告的上市公司数量,环比增长65%。

而在2020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有21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独董辞职的公告。测算显示,今年11月份至今发布独董辞职公告的上市公司数量,同比增长同样近六成,为57%。

截至目前本年度独董辞职人数已超过700人。有市场人士戏称:“按这个速度,估计不久我们就能看到独董人数不达标的董事会了”。

而在11月12日至今,发布独董辞职公告的23家上市公司中,有8家上市公司市值超过百亿元。其中,3家为主板公司,5家为创业板公司。

据悉,此次大规模独董辞职与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结果相关。

在康美药业的一审判决中,5名独董均被判需承担巨额连带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显示的责任划分为:

承担100%连带责任的有: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邱锡伟,财务总监庄义清,职工监事、副总经理温少生,监事、独立董事马焕洲和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简称“正中珠江”),正中珠江合伙人、签字会计师杨文蔚。

承担20%连带责任(约4.92亿元)的有:董事马汉耀、董事林大浩、董事李石、监事会主席罗家谦、监事林国雄、副总经理李建华、副总经理韩中伟、副总经理王敏。

承担10%连带责任(约2.46亿元)的有:兼职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

承担5%的连带责任(约1.23亿元)的有:兼职独立董事郭崇慧、张平。

这些独董都承担了亿元以上的赔偿责任,但显然远远高出了其在担任独董期间的收益。如要赔偿2.46亿元的李定安于2012年5月至2018年5月任康美药业独立董事;2018年5月至2020年10月,担任公司监事。2018年至2020年,从康美药业获得的税前报酬分别为14.84万元、14.84万元、16.8万元,合计46.48万元。

而放眼A股上市公司,独董高薪收入的并不多。根据2020年年报,A股上市公司独董去年薪酬最高为君实生物的陈列平和ROY STEVEN HERBST,报告期内薪酬分别为543.08万元和202.52万元,也是唯二薪酬突破百万的独董。而据Wind数据显示,2020年度A股独立董事的平均薪酬约8.4万元。

A股独董制度自2001年设立以来,已经历了20年的大发展;而由康美案所引发的A股独董,似乎正在演变为A股历史上的第三次独董辞职潮。

第一次是官员独董辞职潮。

2013年10月19日,中组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创科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要求各地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据记者统计,自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7月,沪深两市有将近300名独董辞职。

第二次是高校独董辞职潮 。

2015年11月初,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高校遵照执行中组部“18号文”等文件要求。伴随《通知》的层层传达中创科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多数学校被要求在11月份将情况上报,这成为11月中旬开始的高校独董辞职潮最直接的导火索。当年11月27日至12月底,共计将有274位独立董事离职。

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人在猜测,此次事件是否会在上市公司中掀起董责险采购潮?

2020年3月,新《证券法》开始实施。由于新《证券法》强化了上市公司履职责任,使得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履职风险加大。随后,A股不少公司开始购买董责险。2020年和2021年1至10月分别有逾170家和180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了其全新采购董责险的计划。但投保率仍然较低,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年10月底,在全国4300家左右A股上市公司当中已有超过650家投保董责险,投保率仅15.1%。

那么,购买董责险有什么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或欺诈,董责险能保吗?

简单来说,针对A股上市公司,董责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一是承保上市公司以及其董监高为配合和应对监管执法而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以及行政和解金。

二是承保上市公司以及其董监高因遭受投资者民事索赔而承担的民事赔偿金和因此所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

三是承保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因履行其职务时的行为而遭受民事索赔及调查等而承担的民事赔偿金以及因此所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

但董责险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不当行为引发的部分风险,却不会为故意欺诈买单。其保险条款中一般都有免责条款,比如故意欺诈行为,一旦认定,保险公司则免赔。认定依据一般为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认定周期也并不会太短。

总体来说,董责险有利于强化公司治理、适当的转嫁整体风险,令高管更加安心履职,也有利于投资者保护。但最重要的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应尽到自己的“勤勉尽责”,避免再次出现“花瓶独董”这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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