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96 证券简称:华润微 公告编号:2022-008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微”或“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
的总股票数量不超过 1,503.69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3.2 亿
股的 1.1391%。其中,首次授予总数不超过 1,202.95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总股本的 0.9113%,约占本次授予总股票数量的 80.00%;预留总数不超
过 300.74 万股,约占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2278%,约占本次授予总股
票数量的 20.00%。
本激励计划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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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
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经第七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
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定向发行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
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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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总股票数量不超过
1,503.69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3.2 亿股的 1.1391%。其中,
首次授予总数不超过 1,202.95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9113%,约占本次授予总股票数量的 80.00%;预留总数不超过 300.74 万股,
约占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2278%,约占本次授予总股票数量的 20.0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本公司其他有
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20%。
本计划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
配股等事宜,授予数量将参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不包括独立非执
行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共计 1,300 人,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在职人
员总人数的 12.1%,包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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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上述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
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
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
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外
籍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产品迭代更新和国内外业务拓展方面起到不可忽
视的重要作用,为公司研发水平在行业内保持先进地位提供有力保障,使公司有
能力保持和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水平以及公司的国际市场地位。因此,对外籍员
工实施激励是吸引与保留外籍员工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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