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可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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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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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英可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可瑞”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一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自律监管指

南》(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

行有效的《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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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

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

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

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

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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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7日颁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36294056Q),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

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E1栋1101;法定代表人为尹伟;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咨询和

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

商品);软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房

屋租赁。(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

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互联网数据中心(IDC)设

备的技术开发、生产、咨询和销售;新能源汽车配套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咨

询和销售;电力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咨询和销售;铁路电气化设备和相

关软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咨询与维护;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设计开发、建

设、运营与维护;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站系统设计开发、建设、运营与维护;

自动化系统、装备和相关软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咨询与维护;新能源汽车充

电站、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站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智能输变电、智能

配用电及控制技术与设备制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公司经

营期限为2002年4月24日至5000年1月1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9月29

日核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784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深

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深证上

[2017]689号文),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62.50万股,并

于2017年11月1日在深交所上市,证券简称“英可瑞”,证券代码“3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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