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泰岳: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一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02     证券简称:神州泰岳      公告编号:2022-002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一

次会议于2022年2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于2022年2月15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

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冒大卫先生主持,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对照表》。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王宁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为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正常运作,董事会同意补选公司董事冒

大卫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补选完成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战略委员会 4 人,成员为:冒大卫(主席)、李力、翟一兵、沈阳

   提名委员会 3 人,成员为:沈阳(主席)、王雪春、李力

                  1

  审计委员会 3 人,成员为:王雪春(主席)、刘铁民、胡加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人,成员为:刘铁民(主席)、王雪春、冒大卫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2年3月7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1号楼19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特此公告。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9日

                 2

附件:

            《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对照表

       原章程                    修改后

                         增加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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