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鑫盛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开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567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5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21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21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财通资管鑫盛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6 个

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

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6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至少为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本次开放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3 月 4 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自 2022 年 2 月 21 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七个开放期,2022 年 2 月 21 日为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的第一个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自该日期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已在直销柜

台有认购过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每个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销

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

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

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

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0.4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0.3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

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

份额低于 1 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1 个月为 30 日。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tzg.com。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5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1496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