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索菱: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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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 索菱       公告编号:2022-024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索菱股份”)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

院”)送达的(2021)粤 03 破 59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索菱股份

重整计划,并终止索菱股份重整程序。根据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以索

菱股份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共计转增 421,754,014 股。转增后,索菱股份总股本增至 843,508,028 股。

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的股份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

  鉴于公司总股本已发生变化,另外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以及《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22 年修订)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

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175.401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350.8028

万元。                     万元。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2,175.4014 万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4,350.8028 万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1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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