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石: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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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785      证券简称:万里石      公告编号:2022-005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规划需要,公司与深

圳琢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琢石投资”)、宁波琢石前瞻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琢石前瞻”)、宁波琢石云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琢石云起”)共同投资设立厦门万锂新能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合伙企业”)。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1,0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16.6667%。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近日,公司与其他合伙人签署了《厦门万锂新能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议”),并收到琢石投资通知,合伙企业

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了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具

体情况如下:

  二、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

  1、公司名称:厦门万锂新能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8UJWQM5F

  3、企业类型:非法人商事主体(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琢石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谢伟峰)

  5、成立日期:2022年01月30日

  6、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莲景路60号三楼C区389单元

  7、注册资本:6000万元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及合伙期限

  1、合伙目的

  通过管理人琢石投资专业资本运作服务,在新能源相关产业链的深度布局,为各

合伙人取得投资效益,各合伙人共同组建该合伙企业。

  2、合伙期限

  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存续期限为10年,如需延期,需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

  (二)总规模及各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深圳琢石投资有限公司

  总认缴出资10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1.6667%

  缴付期限:2031年6月30日

  2、有限合伙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总认缴出资100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16.6667%

  缴付期限:2031年6月30日

  3、有限合伙人:宁波琢石前瞻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总认缴出资100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6.6667%

  缴付期限:2031年06月30日

  4、有限合伙人 :宁波琢石云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总认缴出资390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4.9999%

  缴付期限:2031年06月30日。

  (三)合伙人会议

  1、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

  2、 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 讨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2) 决定合伙企业举借债务事宜、贷款等事宜;

  3) 审议并批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退伙、出资转让和处置事宜;

  4) 审议并批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转换事宜;

  5) 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6) 评估管理人管理业绩并提出建议;

  7) 决定解聘和变更管理人;

  8) 确定投资项目的立项;

  9) 决定具体投资项目;

  10)决定投资的具体方式和数额;

  11)决定投资的转让;

  12)审议批准聘请合伙企业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机构;审议批准合伙企业年度

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3)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等其它对本合伙企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由合

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

  1、入伙

  本合伙企业不符合扩募条件,在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后不能

增加新合伙人入伙。

  2、退伙

  1)自愿退伙

  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付出资。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

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资

格。

  3)除名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

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若本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

  4)普通合伙人退伙的,须经合伙人会议全体表决通过。

  5)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应当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分担亏损和承担债务。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

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7)合伙人因本条上述情形退伙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

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本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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