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朗姿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 1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 2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 3

第五章 总经理的职责 ……………………………………………………………………………………………………………. 4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 6

第七章 附则 ………………………………………………………………………………………………………………………….. 7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经营业务

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具有《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形之一的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

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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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聘任。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

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有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

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因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报告,

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离任。

  第十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

状况进行审计,独立董事应对其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

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合同期内解聘总经理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如果给对方造

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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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

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无法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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