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铁股份: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二月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股

票”)。股票来源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为 500.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2,852.14 万股的 0.80%(因公司处于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本激励计划所称股本总额为截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的股份

数量,下同)。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1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5%,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2.00%;预留 90.00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4%,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8.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21 元/股。在本激励计

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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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

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71 人,包括在公司(含子

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1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

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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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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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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