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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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案号:FZ2022C10080-1

致: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闽东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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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

68 号东晟泰丽园 1 号楼 3 层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69,719,155 股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8.8969%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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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9,682,9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889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200 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

权总数的 0.007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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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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