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高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2月修订)

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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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

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必须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

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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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募集资金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设

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确

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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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

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五)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

科技创新领域。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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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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