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高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2月修订)

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二年二月

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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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

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依

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

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

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设董事

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的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他各委员会的成员均

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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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

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

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

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

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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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制 订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 发 行 债 券 或 其 他 证 券 及 上 市 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未规定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任何权力。董事会须遵守

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不时制定的规定,但公司股东大会所制定的规定不会使董事会

在该规定以前所作出原属有效的行为无效。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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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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