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晓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

定的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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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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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徐友龙         强力         李静

                           2022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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