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2
一、本次调整与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 ……………………………………………………………………………………. 5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7
四、本次股权激励授予安排…………………………………………………………………………………. 8
五、结论意见……………………………………………………………………………………………………. 9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司/蓝晓科技 指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 指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划/本计划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 指 蓝晓科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10413-02号
致: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蓝晓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
师作为蓝晓科技本次股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蓝晓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蓝晓科技限制性股票调整及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
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蓝晓科技自行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
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
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四)蓝晓科技已保证,其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0954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