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股份:杭氧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7 楼

     电话:+86 571 87901503    传真:+86 571 879018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126 号

致: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股份”或“公司”)202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22年2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

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室召开。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氧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杭氧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杭氧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

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为2022 年2月 11 日上 午 9:15 ―9:25 , 9:30 ― 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2月1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年1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提案;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提案;

  3.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提案。

  上述各项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2年1月22日发布的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等公告中分别披露。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第1、2、3项议案发表了

意见,并在2022年1月22日发布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中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9名,代表股份共计640,976,592

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66.4497%;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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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6名,代表股份共计59,455,113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6.1637%。其中:

  (1)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股份共计525,903,96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54.520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24名,代表股份共计115,072,630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11.9295%。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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