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

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对公司本次向股东借款暨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借款、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公司按照不超

过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综合融资

成本的借款年利率向新世纪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定价原则公允合理,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本次关联交易主要目的为偿还公司借款、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能够缓解公司财务压力,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

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关于借款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

依据充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汤海鹏

                独立董事:赵莉莉

                独立董事:聂织锦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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