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海洋)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1月

17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1 年 12 月 29 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

cn/,下同)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1 年 12 月 29 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山东东方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 2022 年 1 月 8 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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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5. 公司 2022 年 1 月 15 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山东东方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开征集投票权

的公告》;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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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召

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山东东

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022 年 1 月 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山东东方

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通知,与股东

大会通知合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二)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公司 2022 年 1 月 15 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山东东方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开征集投票权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收到湖南优禾神州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优禾)的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函,湖

南优禾作为持有公司 10%以上的股东,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有关《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

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一条的规定,“征集人启动公开征集活动,应当将拟披露的征集公告及相关备查

文件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征集公告……”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收到湖南优禾要求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函,但公司披露征

集公告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5 日,不符合前述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存在瑕疵。

  经公司确认,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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