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朴检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

为海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公司”、“实朴检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

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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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 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对战略投

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

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

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

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海通证券

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海通证券相

关人员就战略投资者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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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海通证券分别签署了《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协议》、 实

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承销协议》,约定发行人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保

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通证券持有《营业执照》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保荐、承销资格合法有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委员会 2021 年第 43 次审议会议审核同意,并已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

   根据海通证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

告》”),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创投”)及富诚海富通实朴检测1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实朴检测资管计划”),发行人与前述战略投资者已签署了战略配售

协议。

   (一)海通创投

   根据海通创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海通创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94731424M

注册资本        1,15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2年4月24日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774号2幢107N室

经营范围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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