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江丰电子第二期股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江丰电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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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或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的访谈笔录;
(四)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五)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授予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授予所涉及的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
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
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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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1.2021 年 12 月 27 日,江丰电子第三届董事会召开了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
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21 年 12 月 27 日,江丰电子第三届监事会召开了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第二
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 1 月 12 日,江丰电子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
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授权董事会
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
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2 年 1 月 27 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给予董事会的授
权,江丰电子第三届董事会召开了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
满足,确定以 2022 年 1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以 2022 年 1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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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2022 年 1 月 27 日,江丰电子第三届监事会召开了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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