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兴银长益定开债

   基金主代码                00412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9月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

   公告依据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2年2月7日

   赎回起始日                2022年2月7日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处于变更运作方式后第九个运作封闭期,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2年2月7日(包括

该日)起,本基金将进入第九个开放期,开放期为202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11日,在此开放期中办理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敬请投资者留意。 对于具体办理时间,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投资者应以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自2022年2月12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官网直销平台办理申购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

(含申购费),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

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

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交纳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0%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1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

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1)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且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赎回费率为1.5%;

  (2)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且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的,赎回费率为0.1%;

  (3)其他情况的赎回费率为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 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 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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