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汇金汇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四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渤海汇金汇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四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渤海汇金汇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渤海汇金汇添益3个月定开

     基金主代码             00542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年12月2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渤海汇金汇添益3个月定

     公告依据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渤海汇金汇

                       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2年2月8日

     赎回起始日             2022年2月8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注:本次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转换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 根据渤海汇金汇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3个月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工作日。

    本基金第十四个开放期为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14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人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自2022年2月15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

 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

                  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直销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笔申

 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

                            定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029013.html